李祖民、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信辰鞋厂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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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678号案件名称
李祖民、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信辰鞋厂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祖民;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信辰鞋厂;陈友革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678号原告:李祖民,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信辰鞋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南垸社区九组。经营者:陈友革,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典,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革,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铭,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民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信辰鞋厂、陈友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民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祖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祖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祖民负担。审 判 员 文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力文书 记 员 丁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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