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友、庄天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14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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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143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全友、庄天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全友;庄天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1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全友,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苗族,务工,住贵州省道真县。被执行人:庄天国,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本院在执行张全友与庄天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2020)黔2701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劳务费97000元及利息5084.26元(以9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从2019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6日止)、案件受理费136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35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67.90元(以97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1年3月2日暂计至2021年3月6日止)的义务。经核算,以上共计145483.8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调查及执行措施:1、于2021年3月4日起20余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微信账户合计有5000余元存款(实际扣划5540.2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355元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得款4185.24元,冻结期限从2021年3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外,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向都匀市国土资源局、都匀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向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因被执行人庄天国在贵州广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有工程,本院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反馈现工程已结算,待其商讨后支付到本院“一案一账户”;6、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2701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红审 判 员 赖 涛审 判 员 陈鲁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国营书 记 员 胡海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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