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宝龙、豆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82民初1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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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1989号案件名称
宋宝龙、豆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宋宝龙;豆冰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82民初1989号 原告:豆某。被告:宋某某。原告豆某与被告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豆某的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丈夫系同事关系,2020年8月原告丈夫从被告朋友圈了解到被告可以介绍工作,后原告丈夫联系被告,但被告说介绍工作需介绍费12000元,后原告给被告指定的银行卡转账12000元。事后被告未给原告介绍到工作,并同意退款,但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退款。现原告诉请至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请。被告宋某某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原告丈夫从被告朋友圈了解到被告可以介绍工作,后原告丈夫联系被告,但被告称介绍工作需介绍费12000元,20208同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被告转账12000元。后因介绍工作不成,原告找被告索要退款无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12000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以安排介绍工作为由收取原告钱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且事后未能为原告安排工作,并占有原告钱款拒绝返还,属于不当得利,应全额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豆某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200012000120001200012000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文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沈丽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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