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李内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22民初3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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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877号案件名称
刘斌、李内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斌;李内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22民初3877号原告刘斌,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鸿斌,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内光,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刘斌与被告李内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鸿斌、被告李内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斌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李内光辩称,被告是向原告借款23000元,但借款是用于赌博,且原告为了追讨借款将被告非法拘禁了四天,并砸坏了被告家的家俱。查明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经朋友介绍与原告相识,2011年3月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3000元,原告当场给付被告现金2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刘斌贰万叁仟元整,借款用途:资金周转,限于4月底还清,借款人李内光,2011年3月7日”的借据,但原告借款时明知被告的借款23000元中有8000元用于赌博。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其借贷关系成立,但原告对借款中的8000元明知被告用于赌博,仍然予以出借,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予支持;对剩余的借款15000元,被告用于资金周转,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期偿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内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斌借款本金15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刘斌负担66元,被告李内光负担1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志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曾峥嵘代理书记员 阳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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