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少兵、李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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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8执1328号案件名称
马少兵、李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少兵;李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8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马少兵,男,1989年05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男,1992年05月27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民主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马少兵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少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应付案款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2920元、执行费21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6月29日,被执行人李**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1000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李**应于2021年4月12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21年9月7 日对被执行人李**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1000元,上述款项先行缴纳执行费1000元。截至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2920元、执行费115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马少兵。 综上,被执行人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华 康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袁 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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