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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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175号案件名称
刘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某;梁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夏河县。被执行人梁某,男,藏族,1980年4月2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刘某与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甘3001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8)甘3001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才让当智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仁青才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芝 瑞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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