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邢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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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336号案件名称
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邢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邢春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336号原告: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白春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该公司员工。被告:邢春梅,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信物业公司)与被告邢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恒达信物业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达信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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