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志刚、张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0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054号案件名称
侯志刚、张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侯志刚;张聪;赵冬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054号原告:侯志刚,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会玲,女,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原告侯志刚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聪,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赵冬冬,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镇民主路5号融城国际2号楼商业一、二层101、物业保安房、201、202。主要负责人:荀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女,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刚与被告张聪、赵冬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志刚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侯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栓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瑞姣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天津冀东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4552号 下一篇 王海兵、冯富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