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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兵、冯富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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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753号
  • 案件名称

    王海兵、冯富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海兵;冯富太;高玲玲;刘卫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兵,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浮山县寨圪塔乡人,现住浮山县寨圪塔乡。被执行人:冯富太,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人,现住沁水县龙港镇。被执行人:高玲玲,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现住沁水县龙港镇。。被执行人:刘卫亮,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现住沁水县龙港镇。申请执行人王海兵与被执行人冯富太、高玲玲、刘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沁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兵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富太、高玲玲、刘卫亮已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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