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兵、冯富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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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753号案件名称
王海兵、冯富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海兵;冯富太;高玲玲;刘卫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兵,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浮山县寨圪塔乡人,现住浮山县寨圪塔乡。被执行人:冯富太,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人,现住沁水县龙港镇。被执行人:高玲玲,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现住沁水县龙港镇。。被执行人:刘卫亮,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现住沁水县龙港镇。申请执行人王海兵与被执行人冯富太、高玲玲、刘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沁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兵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富太、高玲玲、刘卫亮已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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