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冀东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4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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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4552号案件名称
天津冀东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天津冀东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455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冀东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旁。法定代表人:陈军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军,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2020)津0116民初11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冀东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货款738800.18元;2、违约金(以738800.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38800.1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3108元、公告费710元;5、执行费120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2、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28日、2021年4月3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王军名下无房产、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21年4月3日被执行人王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于2021年4月19日到被执行人王军的居住地以及所在社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王军的线索;5、于2021年8月30日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于康康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衍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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