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振锋、息县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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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311号案件名称
范振锋、息县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范振锋;息县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311号原告:范振锋,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息县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五一路众鑫三期南区8号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MA467HWM85。原告范振锋诉被告息县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范振锋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振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振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范振锋负担。审判员 孙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和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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