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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温某抚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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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395号
  • 案件名称

    席某、温某抚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席某;温某
  • 案件缘由

    抚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席某,男,1980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温某,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民终1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温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席某子女抚养费18,000元(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共计12个月)。被执行人温某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席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温某的银行存款1,101.27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席某预交的执行费170元,实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席某931.27元。申请执行人席某认可被执行人温某用给孩子购买衣服、手机抵抚养费9,000元,现已为申请执行人席某实际实现权利9,931.27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温某车牌号为辽N×××××号威志牌小型汽车一台,因尚不能确定该车的下落及价值较低,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执行。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的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股票信息、银行理财产品信息、股权分红信息、公积金存款信息、保险理财产品信息等。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现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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