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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正兵、淮安市华航驾驶员培训学校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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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376号
  • 案件名称

    何正兵、淮安市华航驾驶员培训学校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何正兵;淮安市华航驾驶员培训学校;周明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376号原告:何正兵,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淮安市华航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在镇十里村。执行事务合伙人:许锦明第三人:周明,男,1964年1月8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何正兵与被告淮安市华航驾驶员培训学校、周明教育培训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正兵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正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正兵负担。审判员  张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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