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益阳、陈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初9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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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初9274号案件名称
韩益阳、陈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韩益阳;陈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初9274号原告:韩益阳,男,汉族,2000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彪,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言,女,汉族,1989年7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238。负责人:高峰,该公司经理。原告韩益阳诉被告陈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益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益阳自愿申请撤回对陈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益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益阳负担。审 判 员 韩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韩贺伟书 记 员 杜 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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