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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虎民、孟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2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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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29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贠虎民、孟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贠虎民;孟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2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贠虎民,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华阴市。被执行人:孟涵,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华阴市。本院在执行贠虎民与孟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82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孟涵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贠虎民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孟涵给付货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565.50元、执行费583元,总计46148.50元。本院依法受理。通过对被执行人孟涵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控,查封了登记在孟涵名下位于华阴市九天银河湾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号,面积131.66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冻结了孟涵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划拨其银行存款1233.70元,本次将1233.7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贠虎民进行了发放,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对孟涵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执行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勇审 判 员  张钢铁审 判 员  李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娜书 记 员  马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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