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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机重工有限公司、孙立成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冀02民辖终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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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民辖终290号
  • 案件名称

    河北唐机重工有限公司、孙立成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河北唐机重工有限公司;孙立成;滦县双路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民辖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唐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大徐庄村。法定代表人:杨潘云,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立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原审被告:滦县双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大徐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兴,经理。上诉人河北唐机重工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223民初15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诉讼标的过亿,且案情复杂,属于唐山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作出裁定前已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没有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为河北省滦州市,故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荣进审判员  高淑芳审判员  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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