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彬、鸡西市鸡冠区金鳞洗浴会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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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209号案件名称
张世彬、鸡西市鸡冠区金鳞洗浴会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世彬;鸡西市鸡冠区金鳞洗浴会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209号原告:张世彬,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鸡冠区金鳞洗浴会馆,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南山办南山路南12号。经营者:曹广财,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张世彬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金鳞洗浴会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张世彬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张世彬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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