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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彬、鸡西市鸡冠区金鳞洗浴会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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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209号
  • 案件名称

    张世彬、鸡西市鸡冠区金鳞洗浴会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世彬;鸡西市鸡冠区金鳞洗浴会馆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209号原告:张世彬,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鸡冠区金鳞洗浴会馆,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南山办南山路南12号。经营者:曹广财,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张世彬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金鳞洗浴会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张世彬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张世彬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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