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杰、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恢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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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恢124号案件名称
李伟杰、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伟杰;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杰,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秀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杰与被执行人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18964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7月31日,本院在法库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沈阳新广地制陶瓷业有限公司院内的瓷砖109406箱、及19718箱所有权,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2021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伟杰申请以二拍流拍价接收19718箱瓷砖所有权(作价107652元),抵偿拍卖标的评估费1316元、借款本金106336元。目前本案标的未全部执行到位。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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