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鹏、曾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3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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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3937号案件名称
郭鹏、曾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郭鹏;曾光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3937号原告:郭鹏,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骞,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曾光,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丽君,湖南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鹏诉被告曾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鹏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鹏撤回对被告曾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2437.5元,由原告郭鹏负担。审 判 员 彭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唐亚菲书 记 员 李 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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