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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凤、吴俊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38民初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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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38民初98号
  • 案件名称

    黄桂凤、吴俊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得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黄桂凤;吴俊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38民初98号原告:黄桂凤,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孜州得荣县。被告:吴俊,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州得荣县。原告黄桂凤与被告吴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黄桂凤以经过法院工作人员调解及亲朋劝告,决定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黄桂凤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原告黄桂凤负担。审判员  小娜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文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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