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桂凤、吴俊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38民初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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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38民初98号案件名称
黄桂凤、吴俊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得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桂凤;吴俊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38民初98号原告:黄桂凤,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孜州得荣县。被告:吴俊,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州得荣县。原告黄桂凤与被告吴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黄桂凤以经过法院工作人员调解及亲朋劝告,决定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黄桂凤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原告黄桂凤负担。审判员 小娜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文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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