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沈焕玉、大连粤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3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337号
  • 案件名称

    沈焕玉、大连粤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沈焕玉;大连粤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337号申请执行人沈焕玉,女。被执行人大连粤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晨,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焕玉与被执行人大连粤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使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1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荟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