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敏与曾宾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5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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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5525号案件名称
黄艳敏与曾宾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艳敏;曾宾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5525号 原告:黄艳敏,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曾宾嘉,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敏与被告曾宾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艳敏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敏撤回对被告曾宾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艳敏负担。 审 判 员 姚利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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