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邦稳、杨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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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834号案件名称
潘邦稳、杨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潘邦稳;杨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834号原告:潘邦稳,男,汉族,住万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华,山西辰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权,山西辰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男,汉族,住万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妹,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邦稳与被告杨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邦稳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邦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邦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董 洁书 记 员 侯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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