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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君、欧文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6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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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6782号
  • 案件名称

    刘君、欧文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君;欧文龙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6782号原告:刘君,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王欢,系辽宁盛辽弘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文龙,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闻,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君与被告欧文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5元(已经减半收取),保全费3104元,由原告刘君承担。审 判 长  陈海瑛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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