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欧文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6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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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6782号案件名称
刘君、欧文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君;欧文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6782号原告:刘君,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王欢,系辽宁盛辽弘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文龙,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闻,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君与被告欧文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5元(已经减半收取),保全费3104元,由原告刘君承担。审 判 长 陈海瑛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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