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良与吴少先、吴建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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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465号案件名称
李军良与吴少先、吴建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军良;吴少先;吴建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良,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吴少先,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吴建光,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良与被执行人吴少先、吴建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军良与被执行人吴少先、吴建光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24执146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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