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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良与吴少先、吴建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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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465号
  • 案件名称

    李军良与吴少先、吴建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军良;吴少先;吴建光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良,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吴少先,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吴建光,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良与被执行人吴少先、吴建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军良与被执行人吴少先、吴建光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24执146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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