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某某、马某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8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859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马某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1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859号原告:马某某,女,甘肃省张家川县人。被告:马某某1,男,甘肃省张家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铁 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马小娟书 记 员  马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