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马某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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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859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马某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1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859号原告:马某某,女,甘肃省张家川县人。被告:马某某1,男,甘肃省张家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铁 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马小娟书 记 员 马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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