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荣华与被告刘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23民初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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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民初1064号案件名称
原告叶荣华与被告刘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叶荣华;刘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1064号原告:叶荣华,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爱梅,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系原告妻子。被告:刘琼,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原告叶荣华与被告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艾丽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庭生、黄莉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31日,原告叶荣华以要到被告刘琼住所地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荣华负担。审 判 长 艾丽娜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人民陪审员 吴庭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端 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1064号原告:叶荣华,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爱梅,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系原告妻子。被告:刘琼,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原告叶荣华与被告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艾丽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庭生、黄莉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31日,原告叶荣华以要到被告刘琼住所地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荣华负担。审 判 长 艾丽娜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人民陪审员 吴庭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端 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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