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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荣华与被告刘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23民初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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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民初1064号
  • 案件名称

    原告叶荣华与被告刘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叶荣华;刘琼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1064号原告:叶荣华,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爱梅,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系原告妻子。被告:刘琼,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原告叶荣华与被告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艾丽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庭生、黄莉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31日,原告叶荣华以要到被告刘琼住所地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荣华负担。审 判 长  艾丽娜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人民陪审员  吴庭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端 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1064号原告:叶荣华,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爱梅,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系原告妻子。被告:刘琼,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原告叶荣华与被告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艾丽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庭生、黄莉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31日,原告叶荣华以要到被告刘琼住所地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荣华负担。审 判 长  艾丽娜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人民陪审员  吴庭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端 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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