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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武、李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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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328号
  • 案件名称

    徐成武、李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徐成武;李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徐成武,男,汉族,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李翔,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徐成武申请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成武及另案申请执行人江荣、李北平与被执行人李翔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被执行人李翔的工资卡解冻,由被执行人李翔先向各申请执行人均支付4000元,剩余欠款于每个月向各申请执行人均支付800元,直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钟声涛书 记 员  艾 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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