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成武、李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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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328号案件名称
徐成武、李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成武;李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徐成武,男,汉族,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李翔,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徐成武申请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成武及另案申请执行人江荣、李北平与被执行人李翔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被执行人李翔的工资卡解冻,由被执行人李翔先向各申请执行人均支付4000元,剩余欠款于每个月向各申请执行人均支付800元,直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钟声涛书 记 员 艾 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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