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华、刘征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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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794号案件名称
李元华、刘征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元华;刘征东;衡阳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794号原告:李元华,男,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刘征东,女,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衡阳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金利建材市场A栋102号。法定代表人:刘迟生,经理。原告李元华、刘征东与被告衡阳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元华、刘征东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华、刘征东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衡阳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华、刘征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计2061元,由原告李元华、刘征东负担。审 判 员 彭志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倩利书 记 员 尹飞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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