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宝石城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刘根利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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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724号案件名称
昌乐宝石城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刘根利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昌乐宝石城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刘根利;刘洪兴;张伟明;潘国丽;张某;张兴民;鞠云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昌乐宝石城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依榕,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根利,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刘洪兴,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张伟明,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潘国丽,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张某1,男,200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张某2,男,201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张某3,男,201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张兴民,男,194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鞠云洪,女,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宝石城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根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725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陈明军书记员 冯庆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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