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倩倩、汪庭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1825民申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民申1号案件名称
陈倩倩、汪庭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旌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倩倩;汪庭武;卢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2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倩倩,女,1985年1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汪庭武,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审被告:卢伟,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再审申请人陈倩倩因与被申请人汪庭武及原审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5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倩倩申请再审称,一、陈倩倩对案涉汪庭武主张的借款毫不知情,系卢伟一人所借,并不是夫妻共同借款。1.2014年,陈倩倩与卢伟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济一直分开,卢伟借款均系个人开支所用,与陈倩倩及家庭生活无关。2.案涉借款系卢伟一人向汪庭武借款,借条上也系卢伟一人签字,陈倩倩不知情。3.汪庭武将借款汇入卢伟账户,通过银行流水查询,卢伟未将钱给陈倩倩。4.卢伟向汪庭武借款金额高达40万元,显然超出家庭生活所用。二、陈倩倩未参与案件的调解,对案件的事实、调解的结果、法院制作调解书均不知情,直到汪庭武申请执行才知道需要承担还款义务,调解的意见并非陈倩倩的真实意思表示。三、诉讼时,汪庭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李飞,卢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丁新华,两名法律工作者均在同一法律服务所执业。丁新华接受卢伟委托后主动找到陈倩倩要求代理,陈倩倩只签了字,未交代理费。陈倩倩与卢伟存在利害关系,丁新华不能为两人代理。法院调解时未对双方的代理人进行审查,也未通知陈倩倩到场,明显存在错误,影响调解的合法公正性。同时陈倩倩认为汪庭武与卢伟存在恶意串通,导致申请人承担了不应有的法律责任。综上,案涉调解书侵害了其合法利益,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内容违法法律规定,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2017)皖1825民初13号案中,陈倩倩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视为陈倩倩认可,未违反自愿原则,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另原审开庭时,法官征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时,当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现陈倩倩再审申请中未提供调解违反自愿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陈倩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倩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良超审判员 罗志荣审判员 姚小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2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倩倩,女,1985年1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汪庭武,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审被告:卢伟,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再审申请人陈倩倩因与被申请人汪庭武及原审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5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倩倩申请再审称,一、陈倩倩对案涉汪庭武主张的借款毫不知情,系卢伟一人所借,并不是夫妻共同借款。1.2014年,陈倩倩与卢伟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济一直分开,卢伟借款均系个人开支所用,与陈倩倩及家庭生活无关。2.案涉借款系卢伟一人向汪庭武借款,借条上也系卢伟一人签字,陈倩倩不知情。3.汪庭武将借款汇入卢伟账户,通过银行流水查询,卢伟未将钱给陈倩倩。4.卢伟向汪庭武借款金额高达40万元,显然超出家庭生活所用。二、陈倩倩未参与案件的调解,对案件的事实、调解的结果、法院制作调解书均不知情,直到汪庭武申请执行才知道需要承担还款义务,调解的意见并非陈倩倩的真实意思表示。三、诉讼时,汪庭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李飞,卢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丁新华,两名法律工作者均在同一法律服务所执业。丁新华接受卢伟委托后主动找到陈倩倩要求代理,陈倩倩只签了字,未交代理费。陈倩倩与卢伟存在利害关系,丁新华不能为两人代理。法院调解时未对双方的代理人进行审查,也未通知陈倩倩到场,明显存在错误,影响调解的合法公正性。同时陈倩倩认为汪庭武与卢伟存在恶意串通,导致申请人承担了不应有的法律责任。综上,案涉调解书侵害了其合法利益,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内容违法法律规定,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2017)皖1825民初13号案中,陈倩倩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视为陈倩倩认可,未违反自愿原则,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另原审开庭时,法官征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时,当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现陈倩倩再审申请中未提供调解违反自愿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陈倩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倩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良超审判员 罗志荣审判员 姚小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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