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冬靖、单桂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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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834号案件名称
谢冬靖、单桂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谢冬靖;单桂林;山东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834号申请人:谢冬靖,女,汉族,1990年10月28日生,住山东省临邑县。申请人:单桂林,男,汉族,1987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津泉路中路东侧、辽河大街以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22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冬靖、单桂林诉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冬靖、单桂林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起立即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冬靖、单桂林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2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金峰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禄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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