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小林、罗东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04民辖终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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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辖终130号案件名称
杜小林、罗东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杜小林;罗东生;贺正清;杨邦龙;唐连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辖终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小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东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正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邦龙。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元朝、王丽君,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连文。上诉人杜小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1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杜小林上诉称,被告一方在湖南省衡南县,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不在衡阳市雁峰区。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10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罗东生、贺正清、杨邦龙答辩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双方《借款协议》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答辩人罗东生、贺正清作为货币接收方,二人住所地均在衡阳市雁峰区,故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三被上诉人以要求上诉人杜小林、原审被告唐连文偿还欠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杜小林、唐连文住所地分别为湖南省衡南县、湖南省耒阳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方,其中罗东生、贺正清住所地为衡阳市雁峰区,杨邦龙住所地为衡阳市珠晖区。故被告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与合同履行地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崇高审 判 员 贺清生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梅艳伶书 记 员 王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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