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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虞城县名门音乐会所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知民初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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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知民初947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虞城县名门音乐会所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虞城县名门音乐会所;商丘市睢阳区越界酒吧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47号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许细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孝增,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城县名门音乐会所,住所地虞城县城关镇嵩山路。经营者:王洪涛。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越界酒吧,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淮河路。经营者:娄海庆。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城县名门音乐会所、商丘市睢阳区越界酒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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