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恒季、龚德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恢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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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1345号案件名称
王恒季、龚德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恒季;龚德龙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恢1345号申请执行人:王恒季,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被执行人:龚德龙,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依据(2012)滨港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恒季与被执行人龚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龚德龙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大额存款、无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于2021年4月22日传申请执行人王恒季到庭,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龚德龙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恒季未能提供;3、于2021年5月20日到被执行人龚德龙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龚德龙可供执行的线索;4、于2021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龚德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于2021年8月8日与被执行人龚德龙通电话,被执行人龚德龙表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不欠申请执行人王恒季工程款;6、于2021年8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龚德龙银行存款11756.91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恒季;7、于2021年8月12日短信通知被执行人龚德龙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8、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龚德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于2021年9月8日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于康康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衍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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