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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爱群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7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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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7734号
  •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爱群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爱群;刘安强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7734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娟,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爱群,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刘安强,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爱群、刘安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丽秋人民陪审员  辛 微人民陪审员  辛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 颖书 记 员  杨元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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