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王福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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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700号案件名称
李毅、王福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毅;王福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李毅,女,1971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福平,男,1959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李毅与被执行人王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毅于2021年04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25元、申请执行费3688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公积金,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维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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