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更臣、河间市束城镇北召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4民初3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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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民初3784号案件名称
孙更臣、河间市束城镇北召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更臣;河间市束城镇北召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4民初3784号原告:孙更臣,男,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河间市束城镇北召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全喜,系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圈池,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更臣与河间市束城镇北召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孙更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更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孙更臣负担。审判员 冯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晨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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