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建民、桃江中智名优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922民初2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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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278号案件名称
贺建民、桃江中智名优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贺建民;桃江中智名优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922民初2278号原告:贺建民,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乌旗山村乌旗山村民组。被告:桃江中智名优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峪庄园7栋商业楼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周泷晾。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赛舟,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贺建民与被告桃江中智名优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491元及质量保证金2897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承包了部分装饰装修工程,虽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但经双方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须一次性支付工程款。现被告尚欠原告118491元工程款及28973元质量保证金,且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桃江中智名优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他公司欠款属实,但由于现在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原告承接的工程尚有部分未完工,应当待完工后再行支付工程款;他公司股东刘平占公司10%的股份,现在服刑期间,故他公司需暂扣10%的工程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桃江中智名优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贺建民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147464元,由被告桃江中智名优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前向原告贺建民支付114717元,余款32747元在原告贺建民完成金峪庄园三期17栋1单元102号房屋以及18栋2单元1602号房屋的装修后15天内支付20000元,在被告桃江中智名优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刘平出狱后三个月内支付12747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桃江中智名优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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