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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兴兵、潘世燕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102执恢4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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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执恢4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庄兴兵、潘世燕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庄兴兵;潘世燕;郑文威;潘世姑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102执恢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兴兵,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潘世燕,女,壮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郑文威,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潘世姑,女,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庄兴兵、潘世燕与被执行人郑文威、潘世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每月向本院自动履行。本院认为,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102执恢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栋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杨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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