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兴兵、潘世燕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102执恢44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执恢441号之一案件名称
庄兴兵、潘世燕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庄兴兵;潘世燕;郑文威;潘世姑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102执恢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兴兵,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潘世燕,女,壮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郑文威,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潘世姑,女,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庄兴兵、潘世燕与被执行人郑文威、潘世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每月向本院自动履行。本院认为,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102执恢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栋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杨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德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283号 下一篇 孙更臣、河间市束城镇北召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4民初3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