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盛家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519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盛家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盛家男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19号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刚,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盛家男,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家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