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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连升商贸有限公司、于军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5执7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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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执703-1号
  • 案件名称

    襄城县连升商贸有限公司、于军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襄城县连升商贸有限公司;于军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5执703-1号申请执行人:襄城县连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八七路。法定代表人:李晓芳。被执行人:于军良,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申请执行人襄城县连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025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襄城县连升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于军良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7月27日、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4、本院依法去襄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于军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坚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朱**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梦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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