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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弓长岭区盈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邓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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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128号
  • 案件名称

    辽阳市弓长岭区盈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邓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辽阳市弓长岭区盈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邓英;闫俊伟;孟庆伟;邱庆林;胡哲;闫冬;灯塔市铭德冷库仓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弓长岭区盈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街道苏南委。法定代表人黄业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普宪,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邓英男,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闫俊伟,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孟庆伟,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被执行人邱庆林,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胡哲,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闫冬,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灯塔市铭德冷库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柳条镇。法定代表人邓英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21)辽1005执12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005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闯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尚 啸代理书记员  张明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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