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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文、唐耿林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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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414号
  • 案件名称

    李树文、唐耿林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树文;唐耿林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文,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唐耿林,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文与被执行人唐耿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耿林于2021年9月23日已向申请执行人李树文还款了20000元,且双方就剩余标的3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耿林承诺,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剩余还款30000元一次性偿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芬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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