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司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8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817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司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司云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81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秀丽,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司云香,女,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司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辽0202民初6792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司云香银行存款250028.1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 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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