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行、雷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2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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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295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行、雷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行;雷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951号 原告:雷斌,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行。负责人:姚晓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娜,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雷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斌负担。 审 判 员 武祎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小风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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