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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某某联社、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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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淳化县某某联社、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淳化县某某联社;宋某某;陈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住所地:淳化县南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宋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0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某某、陈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宋某某、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85930.55元,并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月利率13.26‰计算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74元、执行费11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宋某某、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存款2215.68元,已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存款70884.32元,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已实际领取案件款73100元。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陈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恢2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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