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哈尔·艾山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2民初27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122民初2726号案件名称
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哈尔·艾山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鄯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哈尔·艾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2民初2726号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新城东路1763。 法定代表人:陈志峰,职务:公司经理。 被告:卡哈尔·艾山,男,1978年2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鄯善县。 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卡哈尔·艾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明祥、邓盛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455号 下一篇 淳化县某某联社、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2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