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刘宣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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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049号案件名称
王涛、刘宣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涛;刘宣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049号原告:王涛,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宣伟,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原告王涛与被告刘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王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焦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 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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