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祥、邓盛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4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455号案件名称
张明祥、邓盛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明祥;邓盛;万德林;赵永宝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455号被执行人:张明祥,曾用名张云生,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邓盛、曾用名邓厅,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郝章县。被执行人:万德林,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赵永宝,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赵永宝、万德林、张明祥、邓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扣划5569.15元),无车辆登记、工商等登记信息,没有收益类保险。3、2021年5月6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株洲市渌口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名下无房产等不动产。4、2021年5月8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株洲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名下无房产等不动产。5、2021年4月30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下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6、2021年5月11日,经本院委托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万德林、张明祥、赵永宝在贵阳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名下无房产等不动产。7、2021年5月17日,经本院委托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邓盛在毕节市赫章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名下无房产等不动产。8、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赵永宝、万德林、张明祥、邓盛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戴威华审判员 喻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小小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莫正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6387号 下一篇 新疆鄯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哈尔·艾山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22民初2726号